华中科技大学本科特优生管理办法

作者:编辑:吴芳发布:2021-10-20点击量:

院教【2021】 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育人为本、创新是魂、责任以行”的办学理念,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和创新能力的未来杰出人才。选拔综合素质好、具有创新意识和发展潜力的本科生,进行重点培养,为他们脱颖而出营造创新教育的环境。根据《华中科技大学关于加快实施一流本科教育改革与建设工程的意见》《华中科技大学启明学院办学纲要》等文件精神,为加强本科特优生培养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本科特优生的选拔

第二条本科特优生的选拔范围为在校普通全日制本科生,一年级和毕业班学生不参加评选。曾经选拔为本科特优生的不重复参加评选。

第三条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作为本科特优生的评选对象:

(一)有较强的自主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意识和发展潜力,且各门必修课平均成绩在专业班级排名前5%、各类实验班前15%,所学课程全部通过考试(核);

(二)在科技和文化创新、专业实践、社会实践中成绩特别突出;

(三)申请本科特优生单列资格的条件参照学校当年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指标单列资格及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奖励加分的相关条件。

第四条 本科特优生的选拔比例为各院(系)二年级和三年级学生总数的1%左右,各类实验班选拔比例为5%左右。启明学院将申报名额分配院(系)后,由各院(系)根据年级人数自主分解到各专业班级。

第五条 申请及考核程序:

(一)学生提出申请。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二至第四条规定,凡符合条件的在校生均可提出申请,填写申报表,交院(系)特优生负责老师;

(二)院(系)负责本科特优生的初评工作。院(系)学生工作组对填写申报表的学生进行品行甄别,报院(系)教学负责人;

(三)院(系)教学负责人和院(系)教学委员会负责本科特优生的申报考核工作。按照“宁缺勿滥”与“优中选优”的原则,严格把关,对本院(系)本科特优生候选人进行综合评价,必要时可组织面试或调查。

第六条 复评及批准程序:

(一)启明学院设立专家委员会,对各院(系)本科特优生申报材料和培养实施计划组织复评,确定取得本科特优生培养资格名单并公示;

(二)公示无异议后,报主管校长审批以校文件形式向全校公布。

第七条 本科特优生每学年评选一次,评选时间为每学年度第一学期,具体时间及工作安排由启明学院届时通知。

第三章 本科特优生的培养

第八条 本科特优生培养期限一般为两年,特殊情况另作处理。

第九条 本科特优生具体培养措施:

(一)一对一导师制。本科特优生所在各院(系)应为其配备导师,并协助导师与特优生一起制定个性化培养方案。各院(系)应鼓励并聘请学术造诣深、责任心强、治学严谨的教师担任导师,为学生提供良好的研究环境和条件。为尊重学生个性化发展,院(系)可采取双向选择方式进行导师配备,鼓励学生自主联系导师,为学生跨学科选择导师提供便利;

(二)个性化培养方案。本科特优生导师在充分了解学生学习基础、特长、志趣等因素的基础上,与特优生共同制订具有针对性的个性化培养方案,并在培养期间为学生提供学业、科研指导和咨询。

第十条 本科特优生导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院(系)应将指导特优生纳入教师工作量计算;

(二)院(系)自主确定本科特优生导师津贴;

(三)院(系)应将特优生培养质量与特优生导师评优评先以及绩效等挂钩。

第十一条 本科特优生导师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特殊培养计划经院(系)审批后,导师应负责督促实施,并加强与所指导本科特优生的交流和联系;

(二)为本科特优生在培养期间内参加科研训练、创新创业实践、海外交流等提供指导和咨询服务。

第十二条 本科特优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可以跨专业、跨院(系)、跨校选修有关课程、辅修有关专业、修读双学位。在校内辅修、攻读双学位,可按收费标准的50%缴纳费用;

(二)在我校图书馆享有与硕士研究生相同的借书、阅览待遇;

(三)在同等情况下,本特优生申报课外科技活动基金项目可以优先资助;

(四)可以选修研究生课程。在被录取为本校研究生后承认学分;

(五)鼓励高年级本科特优生自选毕业设计(论文)课题或提前进行毕业设计(论文);

(六)学校及院(系)对本科特优生在培养期内开展科研训练、创新创业实践及海外交流等给予资金支持。

第十三条 本科特优生必须履行下列义务之一:

(一)以第一负责人身份完成一项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二)以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发表一篇学术论文;

(三)以第一发明人身份获得一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授权;

(四)在省部级以上学科竞赛或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奖;

(五)取得经所在院(系)认定的其他创新创业成果。

第四章 本科特优生的管理

第十四条 本科特优生归口启明学院管理,日常管理工作由学生所在院(系)负责。

第十五条 各院(系)要建立完善本科特优生创新创业电子档案。导师定期对本科特优生思想政治、学业成绩、科研活动等进行全面评估,并反馈院(系)。院(系)每学期对本科特优生培养计划的实施情况组织检查,并将结果报送启明学院。

第十六条 启明学院对各院(系)本科特优生培养实施情况组织中期和期满检查,检查结果的优秀率不超过50%。组织开展本科生科研沙龙、特优生创新年会等活动,为特优生研究性学习、学科交叉研究搭建平台。

第十七条 本科特优生实行淘汰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本科特优生资格,各项待遇一并取消:

(一)在申报本科特优生过程中弄虚作假;

(二)在获得本科特优生资格后,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处分;

(三)中期或期满检查不合格;

(四)本人自愿退出本科特优生培养;

(五)导师认为不宜作为本科特优生继续培养;

(六)不能履行特优生义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行。原《华中科技大学启明学院学习特优生管理办法》(校教〔2008〕115号)同时终止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启明学院负责解释。


华中科技大学启明学院

2021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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