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科技大学启明学院校企联合委员会章程(试行)

作者:启明学院编辑:操佳林发布:2013-10-14点击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华中科技大学启明学院校企联合委员会”(以下简称“校企联合委员会”)。

第二条 校企联合委员会是启明学院与企业合作,引进业界资源为学院人才培养服务的非营利性组织。

第三条 校企联合委员会会址设在启明学院亮胜楼(以下简称启明学院)。

第四条 校企联合委员会通过华中科技大学启明学院与企业界的深入合作,培养和挖掘学生主动实践能力和科技创新能力,推进学生科技创新成果或创意转化为创业项目,并为企业发展提供服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校企联合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单位、副主任委员单位、委员单位组成。主任委员单位由启明学院担任,副主任委员单位、委员单位由企业组成。主任委员由启明学院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和委员分别由副主任委员和委员单位推荐代表担任。

第六条 校企联合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对委员会负责,办公室设在启明学院。

第七条 校企联合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代表大会,探讨校企合作重要事宜。

第八条 办公室的职责:

1.办公室作为委员会的常设机构,负责校企联合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2.向入会企业提供启明学院的科研成果信息和人才信息,了解企业的发展情况与研究开发需求,寻求并商议双方合作的领域及项目,向学院学生、创新团队发布企业需求,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合作;

3.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4.完成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校企联合委员会委员单位

第九条 申请加入校企联合委员会的程序为:

1.填写“华中科技大学启明学院校企联合委员会委员单位登记表”,附相关企业资质文件;

2.签订合作协议;

3.校企联合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4.校企联合委员会为委员单位授牌。

第十条 委员单位需确定一位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联系人。根据工作需要,联系人应及时与校企联合委员会办公室联系,介绍本单位的最新情况,提出并讨论双方进行合作的项目。委员单位变更联系人或联系方式时,应及时通知校企联合委员会办公室。

第四章 校企合作的形式

第十一条 企业与启明学院合作的形式主要包括:

1.共建联合实验室。校企双方围绕各种需求,建立科研合作的长期机制。

2.共建人才培养基地。企业提供资金、技术支持用于学院学生培养。在企业开辟固定场所用于接纳、指导学院优秀学生开展各类实习实践活动。

3. 合作开展科研项目。企业提出项目需求并配套相关研究经费,学院组织项目组进行研发。

4. 开设企业课程或讲座。企业安排专人,以课程或讲座等形式,在学院学生中讲授有关技术、市场等业界课程。

5. 冠名或资助竞赛活动。企业出资冠名学院有关创新创业竞赛活动,或出资支持学院学生参与国内外各种科技文化创新竞赛活动。

6. 设立企业奖学金。企业以冠名或其他形式设立专项奖学金,定期对学院优秀学生进行表彰和奖励。

7. 提供指导咨询服务。企业对学院各类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开展提供技术指导和决策咨询。

8. 其他形式的校企合作。

第十二条 校企联合委员会为委员单位提供的服务包括:

1. 邀请委员单位参加学校、学院各类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的评审、检查、验收等阶段性工作,定期向企业发送学院学生或团队科研成果汇编,优先推荐优秀创新成果转化、孵化。

2.优先向学院毕业生介绍委员单位情况及人才需求信息,优先推荐毕业生到委员单位工作。组织优秀本科生面向企业的社会实践。

3.为企业人员来校进行科研合作、讲座、招聘等提供服务。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校企联合委员会根据本章程为委员单位提供的技术咨询与培训或承担的科研、技术开发等项目,由学院或者相关项目实施单位与委员单位另行签订合同,项目的实施和经费的使用按照合同约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启明学院校企联合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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