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教[2015] 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启明学院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消防法、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进驻启明学院亮胜楼的单位和个人,包括进驻亮胜楼的创新团队、企业、物业公司,以及临时借用亮胜楼场地设施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在消防安全工作中,进驻亮胜楼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 进驻亮胜楼各单位应和启明学院签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协议书,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消防安全岗位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五条 维护消防安全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进驻亮胜楼各单位和启明学院师生员工都有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扑救初起火灾的义务;发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权劝阻、举报和投诉;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二章 消防工作职责
第六条 启明学院常务副院长是启明学院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院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
(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与亮胜楼各进驻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七)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条 分管学院消防安全的院领导是学院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院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七)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协助学院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学院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八条 学院成立消防工作领导小组,小组领导成员由学院领导担任,小组成员由学院办公室负责人、各进驻亮胜楼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该小组的消防安全职责如下:
(一)拟订学院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院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监督检查学院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四)确定学院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五)审批学院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定期对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学校消防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九)建立健全学院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十)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一)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九条 进驻启明学院亮胜楼的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条 进驻亮胜楼内的各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校和学院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四)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
(五)规范用电和明火管理,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爱护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七)物业公司应在消防控制室配备消防值班人员24小时值班,严格落实“256”制度;
(八)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九)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亮胜楼内配电房、水泵房、地下车库、报告厅、教室、图书资料室、计算机房是学院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在亮胜楼内举办的学术报告、文艺演出、招生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经学校消防机构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三条 启明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每年组织检测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进驻亮胜楼各单位人员和启明学院师生员工有责任、有义务爱护相关设施和器材,发现损坏及时报修。
各进驻单位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十四条 启明学院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维修机构对自动报报警、自动灭火等自动消防系统每年进行一次(或一次以上)的检测和维修。
物业公司应在消防控制室配备专职值班人员,值班人员必须经培训后持证上岗。消防控制室应当二十四小时有操作人员值守,及时处理报警信号,并严格落实“256”制度。
第十五条 利用地下空间开设公共活动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学校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 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化学物品进入亮胜楼,严禁在楼内存储相关物品,以及开展相关实验操作。
第十七条 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学院重点消防部位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当向学院申请,经学院同意,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后,作业人员方可在遵守消防安全规定的条件下进行作业。
第十八条 加强用电安全管理,经常检查电气线路是否老化,电源插座、接线板、空断开关使用年限是否过长;接线板周围是否堆放可燃物,有无乱接乱拉电气线路现象;大功率电器设备是否单独走线。
对于24小时通电的设施设备要安排专人管理,做好日常防火巡查及记录。
第十九条 发生火灾时,当事人或发现火灾的其他人员应当及时报警并通知学校消防机构,协助相关负责人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原《启明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院教[2011]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启明学院负责解释。
华中科技大学启明学院
2015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