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科技大学示范性学生创新团队管理条例

作者:编辑:庞秀梅发布:2022-01-13点击量:

院教〔2022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四个服务”,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学生创新团队为依托,开展多样化的创新人才培养。

第二条 学生创新团队是具有华中科技大学特色的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之一,秉承“明德厚学,求是创新”的校训,遵循“育人为本,创新是魂,责任以行”的办学理念,贯彻以学生为中心的教育思想,旨在培养具有创新创业精神、创新实践能力、跨学科合作意识的实学创新人才。

第三条 示范性学生创新团队是全校学生创新团队中的优秀典型,纳入启明学院统筹管理。依托示范性学生创新团队,实施价值塑造、能力培养、文化传承三元并重的创新型人才培养方式,引导学生自主学习、主动实践,营造工、医、理、文多学科创新教育生态环境,建设国内一流的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基地。

第二章 团队选拔

第四条 团队师生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养和道德休养。以培养本科生创新实践能力为目标,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创新团队均可申报示范性学生创新团队:

(一)团队成员以本科生为主体,人数比例不少于70%

(二)团队面向全校招新,成员学科背景多元,单一院(系)成员占比不高于50%

(三)有固定指导教师,挂靠校内院(系)或部门建设;

(四)内部运行机制良好,创新创业人才培养成效明显,在全校形成良好示范和辐射效应。

第五条 申报及选拔程序:

(一)学生创新团队向挂靠院(系)或部门提出申请;

(二)挂靠院(系)或部门审核后报启明学院;

(三)启明学院组织专家进行材料初评及答辩评审;

(四)确定示范性学生创新团队资格,经公示无异议后向全校公布。

第六条 启明学院每两年面向全校开展一次示范性学生创新团队申报及评审工作。

第三章 团队管理

第七条 示范性学生创新团队的日常管理由团队挂靠单位负责,启明学院在学科交叉、技术交流、资源共享、特别课程、教学管理、业界交流等方面给予指导和协调。

第八条 示范性学生创新团队自主实行导师制、导生制或顾问制,建立长期稳定的博士生和硕士生助理指导机制。

第九条 示范性学生创新团队采用联盟式管理,遵循“保持特色、文化融合”的原则,逐步推进各团队的学科交叉、技术交流和文化融合,为创新人才的成长提供创新创业教育环境。

第十条 成立全校示范性学生创新团队联盟委员会指导学生创新团队发展,委员会由相关学科教授、院(系)双创负责人、学生创新团队导师和学生代表组成。

第十一条 启明学院每年组织开展示范性学生创新团队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对优秀团队给予评优评先奖励,以及场地、经费等支持。对连续两年考核为不合格的团队,取消其示范性学生创新团队资格,退出启明学院统筹管理。

第四章 团队建设

第十二条 示范性学生创新团队要坚持科教结合、产教融合,深化产学研合作育人,促进人才培养与科技革命、产业变革有机衔接。

第十三条 依托示范性学生创新团队,营造学科交叉创新教育生态,促进理工结合、工工交叉、工文渗透、医工融合,引导不同学科背景学生基于志趣、特长,以问题、项目、竞赛等为驱动,开展跨学科协同学习、研究和实践。

第十四条 示范性学生创新团队要不断凝练培养特色和发展方向,探索多样化、个性化创新人才培养新模式。

第十五条 构建示范性学生创新团队“点—线—面”发展模式,推动形成教学、科研、产业资源点上集聚,创意、创新、创业教育线上贯通,学生、教师、校友群体面上辐射。

第十六条 启明学院要为示范性学生创新团队申报各类创新创业项目、参与学科竞赛、发表学术论文、申报专利和成果等提供支持服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华中科技大学示范性学生创新团队管理条例》院教〔20212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启明学院负责解释。

 

                                华中科技大学启明学院

                                 2022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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