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教〔2010〕31号
华中科技大学"启明之星"评选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华中科技大学启明学院办学纲要》,培养和造就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拔尖创新人才,树立先进典型,激励学生奋发向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启明之星"的评选宗旨是:表彰、宣传在启明学院人才培养工作中表现突出、取得突出成果、做出重大贡献的学生典型,为全校学生树立榜样,激励全体学生乐于学习,勤于实践,勇于创新,敢于承担,奋发成才,优化人才培养环境,为培养更多具有创新能力和国际视野的未来杰出人才做出积极贡献。
第三条 "启明之星"是学校授予启明学院学生的崇高荣誉,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不多于十人,评比于每年年底进行。
第四条 "启明之星"评比设十个类别进行,分别为自主学习之星、主动实践之星、发明创造之星、学科竞赛之星、学术论文之星、交叉学科之星、企业合作之星、国际交流之星、自强不息之星、社会责任之星。
第五条 参加"启明之星"评选的学生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启明学院学生,包括在校创新实验班学生、创新团队学生、特优生等;
2.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积极向上;
3.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良,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
4.学风端正,诚实守信,无任何考试作弊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
5.品行表现优良,无任何违法违纪处分记录;
6.取得突出成果、做出重要贡献。
第六条 "启明之星"评选由启明学院负责。评选活动设立评审委员会,由学校领导、丝宝集团、启明学院、学校有关部门专家、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评选活动设立办公室,由主办单位有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组成,具体负责评选活动的实施。
第七条 "启明之星"评选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1.人选推报。人选推报有两种方式:组织推荐和个人申报。凡是启明学院的学生,均可由所在院系、团队推荐,也可自主申报。
2.候选人确定。评选办公室对所有推报人选的推报材料进行审核,将符合推报要求的人选提交启明学院。启明学院根据推报人选事迹情况确定候选人,每个类别候选人不多于三名。
3.评委会投票。评委会通过审阅候选人材料,听取候选人情况介绍,以无记名投票确定"启明之星"人选。未能当选的候选人可获得"启明之星"提名奖。
第八条 获得"启明之星"称号的学生享受以下荣誉与奖励:
1."启明之星"荣誉奖章和证书;
2.在达到我校遴选推免生基本条件的前提下,可获得推荐免试攻读我校硕士学位的资格。
3.获得启明之星奖学金。
第九条 获得"启明之星"提名奖的学生获得"启明之星"提名奖荣誉证书。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启明学院负责解释。
华中科技大学
二O一O年五月二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