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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发布《启德创新创业孵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编辑:庞秀梅发布:2016-06-23点击量:

    各院(系)、学生创新团队:

    为规范和加强启德创新创业孵化项目管理,保障项目顺利实施,现发布《启德创新创业孵化项目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华中科技大学启明学院

    2016年6月23日

    启德创新创业孵化项目管理办法

    院教(2016)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华中科技大学启德创新创业孵化项目(以下简称启德孵化项目)是深圳市德迅投资有限公司与华中科技大学启明学院共同设立的大学生自主创新项目,主要用于支持我校大学生开展自主创新创业活动。

    第二条 华中科技大学启明学院、深圳市德迅投资有限公司共同组成启德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启德孵化项目。

    第二章 项目申报、审批及立项

    第三条 凡有创新创业类项目或相关创意计划的启明学院在籍学生,均可申请启德孵化项目。其他优秀的华中科技大学在籍学生(非启明学院学生),亦可申请。

    第四条 启德孵化项目申报和审批流程:

    (一) 项目申请人填写《启德创新创业孵化项目申报及审批表》,提交至启德基金管理委员会;

    (二) 启德基金管理委员会组织专家初审,确定初选入围项目;

    (三) 启德基金管理委员会组织入围项目公开面试:由项目申请人现场陈述和答辩,经专家再次评议后,确定拟立项项目名单并公示;

    (四) 项目经公示无异议,立项生效。

    第五条 启德孵化项目经审批立项后,项目组与启德基金管理委员会签订合同,明确实施计划和方案;项目人员正式入驻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开展相关创新创业类活动。

    第三章 项目监督、管理与验收

    第六条 启德基金管理委员会依据合同,组织实施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分析总结项目执行情况。主要内容包括:

    (一) 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

    (二) 项目达到的技术、经济、质量指标情况;

    (三) 项目研究开发取得的成果情况;

    (四) 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措施。

    第七条 立项项目因客观原因需对合同目标调整时,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启德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重大违约事件的,启德基金管理委员会可按合同终止执行项目,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第八条 项目验收工作原则上在合同到期后三个月内完成。需要提前或延期验收的项目,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启德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项目结题验收合格,项目组成员可优先申报德迅奖学金。申报要求详见《启明学院“德迅奖学金”评选条例》。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的制定和修改,经启德基金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启德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启德基金管理委员会

    2016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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