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明学院自主创新项目管理办法 院教(2015)2号

作者:编辑:庞秀梅发布:2015-09-09点击量:

院教〔2015〕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启明学院自主创新项目旨在鼓励启明学院各类本科生开展基于学科交叉的研究性学习、主动实践和科技创新活动,提高自主学习、自主设计、自主管理、团队协作等各方面的能力。

第二条 启明学院自主创新项目遵循 “立足兴趣、突出重点、鼓励创新、交叉融合、注重过程”的原则,采取“自主申请、公开立项、择优资助、规范管理”的管理机制,倡导研究性学习和个性化培养的教学方式,加强学科间的交叉渗透和跨学科合作与研究,推进重要学科竞赛、发明制作、创新性实践项目的技术或成果转化。

第三条 启明学院自主创新项目是在导师的指导下,本科生个人、团队或集体开展活动,自主完成项目的设计、条件准备、研究、实施、报告撰写、成果交流等工作。

第四条 为规范和加强启明学院自主创新项目管理,保障项目顺利实施,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启明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项目立项范围和类别

第五条 启明学院自主创新项目立项范围包括:围绕启明学院办学理念,将创新思维和实践能力相结合,开展基于学科交叉的各类研究性学习和主动实践活动。鼓励跨学科、跨院(系)、跨创新团队联合申报。

第六条 启明学院自主创新项目主要包括以下三个类别:

(一) 课程学习项目:面向启明学院实验班学生。实验班学生在任课教师的带领下,结合计划内课程,以项目形式开展研究性学习和创新实践活动。启明学院教学改革课程优先立项。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为该课程任课教师。

(二) 学科交叉项目:主要面向启明学院特优生、实验班学生,支持不同学科背景的学生共同开展科技创新项目研究,推进学科交叉的研究与实践活动。项目负责人至少由2名不同学科背景(跨一级学科大类)的本科生组成,且拥有不同学科背景的两位或多位指导教师。

(三) 创新团队项目:面向启明学院本科生创新团队(以下简称“创新团队”),结合团队发展方向,开展提升本科生创新能力、合作交流能力的创新实践研究活动。支持将重要的学科竞赛、发明、制作、创新实践项目的技术等各类成果通过后续改进,转化为应用产品。鼓励不同学科背景的团队联合申报,项目可由多个项目负责人(团队负责人)共同带领团队学生实施、完成。项目结题时,应提交实际可展示的创新成果。

第三章 申请与立项

第七条 项目采取自愿申报、专家评审、择优资助的原则,每年分两批立项,具体申报时间,见启明学院通知。

第八条 申报项目,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项目研究周期原则上为1年,可视情况申请延期。

(二) 申请人不能同时申请2个及以上项目。项目组成员不能同时参与3个及以上的项目研究与实践活动。项目指导教师参与指导的在研项目最多不超过2项。

(三) 不支持已获得学校教务处自主创新项目基金支持的项目申请。

(四) 申请人有其他在研项目未结题,不得申报新的项目。

第九条 项目申报与评审工作流程:

(一) 项目申请人根据启明学院发布的申报通知、申报指南等文件,确定申报项目类别,填写《自主创新项目申请书》。经指导老师签署意见,院(系)或创新团队签署意见,资格审查确认合格后,报送启明学院。

(二) 启明学院对申报材料初审后,组织评审专家组对通过初审的项目进行评审。评审方式分为通讯评审、答辩评审或二者相结合。

(三) 启明学院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公示拟立项项目名单。

(四) 经公示无异议后,公布立项项目名单。若公示有异议,启明学院提请评审专家组复议并完成复议流程后,公布立项项目名单。

(五) 启明学院根据专家组意见,确定项目资助形式。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启明学院自主创新项目管理包括项目立项后的开题、中期检查和日常研究工作进展记录等的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开题:

项目负责人在公布项目立项通知发布日15日内,提交《项目开题报告》和《项目任务书》至启明学院。无理由不按时提交《项目开题报告》和《项目任务书》,视为自动放弃,启明学院可撤销该项目立项资格。

启明学院审核项目开题报告,对不合格者责令整改,对逾期不予整改者,终止项目,并反馈给该项目负责人所在院(系)或创新团队。

第十二条 项目中期检查:

项目研究中期,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启明学院中期检查通知,撰写并提交中期检查表、中期检查报告(不少于5000字)及阶段性成果。报告内容包括:是否按计划、按要求、按进度完成研究任务,研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是否可以继续进行项目研究等。阶段性成果可包括:论文、专利、专著、证书、可运行程序、实物运转的视频、图片等。

启明学院组织专家组对项目开展中期检查评审工作,根据专家组意见,确定项目是否继续研究、是否需整改等,将专家意见反馈给项目负责人,督促其后续实施工作。需整改的项目,应在1个月内整改到位并提交整改报告。对逾期不予整改者,终止项目,并反馈给该项目负责人所在院(系)或创新团队。

第十三条 项目变更:

项目负责人、项目成员变更:由原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新的项目负责人、新老项目成员、项目指导老师签字同意,院(系)、创新团队负责老师签字、盖章后,报启明学院审核批准。变更人数不得超过项目组成员的1/2。

项目指导教师变更: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原项目指导教师、新项目指导教师签字同意,院(系)或创新团队负责老师签字、盖章后,报启明学院审核批准。

项目内容变更: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减少或变更非主要研究内容,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项目指导教师签字同意,院(系)或创新团队负责老师签字、盖章后,报启明学院审核批准。项目主要研究内容和主要研究方向不得变更,否则按项目终止处理。

研究时间变更:项目如需延期或提前结题,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项目指导教师签字同意,院(系)或创新团队负责老师签字、盖章后,报启明学院审核批准。申请延期结题,应在项目计划完成时间前一个月内提出申请,说明理由,提交项目进度报告及后续研究任务书和计划,经启明学院审批同意后,可延期结题。最长延期时间为1年。如申请延期期限超过项目组成员在本科学习期限,不得申请延期。

第十四条 项目终止:

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生弄虚作假,无故延期、违规使用经费等行为,一经查实,学院将撤销资助,终止项目。

项目负责人如因客观原因无法完成项目,须提出书面申请,经项目指导教师签字同意,院(系)、创新团队负责老师签字、盖章后,报启明学院审核批准。审核批准后,终止项目。

第五章 结题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根据启明学院结题验收通知,撰写并提交结题验收表、结题验收报告(不少于8000字)、项目研究成果(实物)及研究记录等支撑材料。结题验收报告内容包括:完成任务与申请书中预期成果的一致性,创新点、经费使用的合理性。支撑材料包括:论文、专利、专著、证书、可运行程序、实物运转的视频、图片等多媒体材料。

第十六条 启明学院组织专家组对项目进行结题验收评审,依据专家组意见,确定项目结题评价等级。项目结题评价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项目组提供的结题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无故未完成预定目标和内容,或擅自改变申请书中规定的目标和内容,项目不予通过验收。结题评价等级为“不合格”。

第十七条 结题评价等级为“不合格”的项目,可允许延期结题,责令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结题要求者,终止项目,反馈给该项目负责人所在院(系)或创新团队,并取消项目负责人(或团队)三年内申报新项目的资格。

第十八条 启明学院组织自主创新项目归档工作。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启明学院自主创新项目经费使用严格按照华中科技大学财务制度。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在预算的框架下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事项。项目经费的使用,不得超过该项目的资助总额度。

第二十条 项目资助经费一经核定,分二次拨付给项目负责人,开题后,拨付总经费的50%,通过中期检查后,拨付总经费的50%。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费主要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实验耗材、药品、图书等资料的购买,项目调研差旅费、论文版面费、会议费、设计费、印刷费等费用的支出。不得用于劳务费、奖助学金、招待费、购置生活用品等与项目研究无关的开支。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经费使用:

学生项目负责人提出经费使用申请,项目指导教师签字同意,启明学院审核通过后,项目负责人自行去华中科技大学财务处报销。

教师项目负责人提出经费使用申请,启明学院审核通过后,项目负责人自行去华中科技大学财务处报销。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于项目结题时提供项目经费使用清单,作出说明,提交启明学院。

第二十四条 逾期未能正常结题验收项目或其他原因终止项目,不再给予经费支持,结余经费用于支持启明学院其他自主创新项目。

第七章 奖 惩

第二十五条 启明学院对结题评价为“优秀”的项目,给予优秀项目、优秀指导教师、优秀项目团队等表彰,颁发证书;在下一年度的自主创新项目申报工作中,给予相应倾斜;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大创项目;优先推荐给企业孵化器进行孵化,企业认定后可给予后续支持。

第二十六条 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如有抄袭、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一经查实,立即终止项目,收回项目资助经费,追查项目负责人的责任,报相关部门,三年内不得再申请启明学院任何项目。

第八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七条 对于通过启明学院自主创新项目经费支持所取得的成果,须遵照《华中科技大学成果署名管理办法》(校发【2012】31号)进行。

第九章 职 责

第二十八条 启明学院职责:

(一) 发布项目相关通知,组织立项、开题、中期检查、结题验收等工作。

(二) 组织专家评审,根据专家组的评审结果和提出的建议,处理项目立项、奖惩,人员奖惩,异议处理等事项;确定经费资助额度,监督项目进展情况,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三)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为相关项目组提供场地、设备等方面的支持。

(四) 启明学院定期组织优秀项目展示会,企业沙龙等活动,对有实用价值的成果组织推广。

第二十九条 院(系)及创新团队职责:

(一) 审查项目申请人的资格、申报材料、中期检查材料、结题验收材料、申请资助范围、条件和形式等的真实性,签署意见,签章确认,提交启明学院。

(二)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各类实验室、实验设备应向相关项目组开放。

(三) 督促、协助项目研究工作的实施,检查、落实项目进展情况,根据启明学院各阶段检查通知和反馈信息,对项目予以相应的处理。

第三十条 评审专家职责:

(一) 负责项目的申报、中期检查、结题验收等材料的评审。主要评审申请者的研究能力,项目的科学性、创新性、技术可行性,已获批项目的进度进展,结题项目的质量、等级等。

(二) 对项目内容、形式、人员的变更申请,给出建议与意见。

(三) 指导启明学院自主创新项目的相关管理工作,提供意见建议。

第三十一条 项目指导教师职责:

(一) 指导项目组组织各类研究活动,监督项目进度,督促项目组成员完成任务,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给出阶段性的书面意见。

(二) 对项目申报、中期检查、结题验收等材料确认并给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三) 监督项目经费使用的合理性。

第三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职责:

制定项目的工作计划及方案,带领项目组开展有效的工作,协调项目组内各成员之间的工作任务;参加启明学院组织的各种相关活动和检查,合理预算和使用项目经费。

定期组织项目内容的研究、讨论、汇报,组织与指导教师的讨论汇报工作,做好研究、讨论、汇报等日志的撰写工作。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原《启明学院大学生自主创新项目管理办法》(院教【2012】2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启明学院负责解释。

华中科技大学启明学院

2015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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