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明学院大学生自主创新项目管理办法

作者:启明学院编辑:操佳林发布:2013-10-08点击量:

院教(2012)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启明学院大学生自主创新项目主要是指由学校自主创新基金支持开展的各类自主创新项目,旨在强化启明学院实验班、创新团队和特优生创新思维养成,增强创新能力和创业能力,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适应国家发展战略和社会需求的高素质人才。

第二条 为加强和规范启明学院大学生自主创新项目管理,保证项目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三条 启明学院大学生自主创新项目,按项目第一申报人的身份,分实验班、创新团队和特优生三个类别进行申报。申报各类创新项目的实施时间原则上为半年或一年,创业类项目或特殊项目可视具体情况适当延长。申报项目不与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重复。

第四条 实验班学生申报的项目应与课程学习相结合,开展理论探究、实践性研究等创新训练;学生创新团队申报的项目以创业项目为主,鼓励将学科竞赛成果和其他技术(如专利和学术成果)转化为创业项目;特优生申报项目支持跨学科联合研究和实践的创新课题。

第五条 申报人(或团队)填写《启明学院大学生自主创新项目申报书》及相关附表,经指导老师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启明学院。

第六条 评审方式及程序

(一)初审。实验班、特优生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主要由学生在院(系)负责,团队学生申报材料初审由团队负责。主要审查项目申报材料的科学性、创新性、真实性和可行性,以及申请人的资格等内容,确定送交启明学院的项目名单。

(二)复审。启明学院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主要审查项目申报人的申请资格,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等,确定进入专家评审的项目名单。

(三)专家评审。启明学院成立专门的项目评审专家组,对项目进行评审,主要审查项目的科学性、创新性、技术可行性以及申请者的研究能力等,根据项目类别采用网络评审、材料评审、听取申报人陈述答辩等方式。

(四)审批。经专家组评审通过的项目,公示无误后即作为启明学院立项的大学生自主创新项目,由启明学院报校项目管理办公室备案。

(五)经上述程序批准立项的启明学院大学生自主创新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填写相应的《项目任务书》,经指导教师签署意见后,报相关单位审核,并将最终材料报送启明学院备案。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七条 按照项目层次的不同,启明学院大学生自主创新项目中,创新团队项目由启明学院直接管理,实验班项目、特优生项目由启明学院和院(系)共同管理。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项目申报书的要求,在导师的指导下开展工作;项目组应定期填写研究活动进展情况和科研体会,导师应及时指导和跟踪研究活动,对研究活动做出评价,并给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各类大学生自主创新项目均应按时进行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

第十条 中期检查。项目研究时间过半,项目负责人应组织项目组成员填写《启明学院大学生自主创新项目中期检查表》,向启明学院提交相关材料,中期检查可采用项目组集中汇报或召开座谈交流会等形式进行。对逾期不参加中期检查的项目,启明学院可终止其项目。

第十一条 结题验收。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撰写《启明学院大学生自主创新项目研究总结报告》,并附上研究记录和研究成果等相关材料,由启明学院组织结题验收。项目的结题验收采用以院(系)和学科为单位集体召开验收会的形式进行。

第十二条 项目研究中,涉及减少(变更)研究内容、提前(推迟)中期检查和结题等事项,项目负责人应写出书面报告,报启明学院审批。

第四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启明学院大学生自主创新项目设专项经费,由学院自主管理。

第十四条 大学生自主创新项目经费主要用于项目的调研差旅费、实验费、材料费、资料费、论文版面费、评审鉴定费等支出,不得用于招待费、购置生活用品等与研究内容无关的开支。

第十五条 逾期未能正常结题验收的项目,学院将收回其剩余项目经费集中统筹使用。收回的项目经费应专款专用,仍用于支持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

第五章 政策支持

第十六条 启明学院、相关院(系)、学生创新实验基地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为各项目组提供场地、设备方面的支持。

第十七条 启明学院对优秀的相关创业实践项目,优先推荐给企业进行孵化,由企业认可后给予后续支持。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启明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未尽事宜,参照《华中科技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办法》执行。

华中科技大学启明学院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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