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科技大学启明之星评选办法

作者:启明学院编辑:操佳林发布:2013-10-08点击量:

校教〔2012〕35号

第一条 为贯彻《华中科技大学启明学院办学纲要》,培养和造就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拔尖创新人才,树立先进典型,激励学生奋发向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启明之星"的评选宗旨是:表彰、宣传在启明学院人才培养工作中表现突出、取得突出成果、做出重大贡献的学生典型,为全校学生树立榜样,激励全体学生乐于学习,勤于实践,勇于创新,敢于承担,奋发成才,优化人才培养环境,为培养更多具有创新能力和国际视野的未来杰出人才做出积极贡献。

第三条 "启明之星"是学校授予启明学院学生的崇高荣誉,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不多于十人,评比于每年9-10月进行。

第四条 “启明之星”评选设八个类别,分别为主动实践之星、发明创造之星、学科竞赛之星、科学研究之星、学科交叉之星、创新创业之星、社会责任之星、文化交流之星。

第五条 参加"启明之星"评选的学生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启明学院学生,包括在校各类实验班学生、创新团队学生、特优生;

2.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积极向上;

3.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良,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

4.学风端正,诚实守信,无任何考试作弊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

5.品行表现优良,无任何违法违纪处分记录;

6.取得突出成果、做出重要贡献。

第六条 "启明之星"评选工作由启明学院负责。评选活动设立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学校领导、丝宝集团等有关企业代表、启明学院、学校有关部门专家、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七条 "启明之星"评选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1.人选推报。人选推报有两种方式:组织推荐和个人申报。凡是启明学院的学生,均可由所在院系、团队推荐,也可自主申报。

2.候选人确定。启明学院对所有推报人选的推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推报要求的人选组织初评,确定候选人,每个类别候选人不多于三名。

3.评委会投票。评委会通过审阅候选人材料,听取候选人情况介绍,以无记名投票确定"启明之星"人选。

第八条 获得"启明之星"称号的学生享受以下荣誉与奖励:

1."启明之星"荣誉奖章和证书;

2.在达到我校遴选推免生基本条件的前提下,可获得推荐免试攻读我校硕士学位的资格。

3.获得启明之星奖学金。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启明学院负责解释。原校教[2010]31号文同时废止。华中科技大学

二〇一二年九月六日

Copyright © 华中科技大学启明学院 版权所有